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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先进装备制造业选址白皮书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13日点击次数:430209次


一、南宁市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情况

先进装备制造业是我市大力发展的三大重点产业之一。今年以来,南宁市加快引进核心技术,推进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培育壮大新能源汽车、铝精深加工、轨道交通装备等一批先进装备制造业。据统计,1至5月,以先进装备制造业为代表的我市高技术产业实现产值258.71亿元,增长18.93%,拉动工业增长3.24个百分点。


二、南宁市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目标

打造以新能源汽车、中重型机械装备、智能装备制造、轨道交通装备、以铝精深加工为支撑的特色装备制造、电工电器设备为主的区域性先进装备制造基地,力争到2020年,先进装备制造产业产值达到1200亿元。促进机械装备制造产业向技术自主化、制造集约化、设备成套化、服务网络化发展。


三、南宁市先进装备制造业·产业政策

为促进我市先进机械装备制造及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发展,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将我市打造为区域性先进机械装备制造中心,特制定《南宁市加快先进机械装备制造及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主要的政策措施如下:


(一)企业投资支持

1.充分发挥南宁产业发展基金的引导带动作用,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相关基金参与,支持先进机械装备项目的建设发展。鼓励各相关县(城区)、开发区设立配套资金。

2.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亿元及以上或预计形成年销售收入40亿元及以上的重大先进机械装备项目,可通过“我市建设厂房、业主租赁使用”、“业主自建厂房、我市补贴”、“设立基金募集建设”等市场运作方式支持项目投资建设。


3.项目建设支持

(1)业主自建厂房且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及以上、设备投资6亿元及以上的先进机械装备项目,在项目投资建设期,按年度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企业补助,补助年限不超过三年,三年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1.2亿元。

对固定资产投资20亿元及以上、设备投资15亿元及以上的先进机械装备项目,在项目投资建设期,按年度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企业补助,补助年限不超过三年,三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3亿元。

(2)租用我市工业标准厂房且项目设备投资6亿元及以上的先进机械装备项目,在项目投资建设期,按年度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企业补助,补助年限不超过三年,三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亿元。

对设备投资15亿元及以上的先进机械装备项目,在项目投资建设期,按年度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企业补助,补助年限不超过三年,三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2亿元。

对技术装备水平高、带动作用强的项目,租赁厂房的补助标准可提高到与自建厂房相同。

以上(1)—(2)项中的自建厂房投资支持、租赁厂房投资支持,原则上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补助年限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计算。


4.厂房租赁支持。对设备投资6亿元及以上的先进机械装备项目,租用工业标准厂房的,通过补助等方式,按照市场价格给予厂房租金前三年全免、后二年减半收取。

以上3—4项中的项目建设支持、厂房租赁支持,原则上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

5.项目迁入支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及以上、设备投资6亿元及以上的从南宁市外迁入的先进机械装备项目,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当年一次性给予搬迁费用补助500万元。年度完成固定资产5—10亿元的,当年一次性给予搬迁费用补助250万元。补助年限不超过三年,三年累计补助资金不超过1500万元。

对投资数额大、子项目多、建设周期长的重大迁入项目,补助年限延长至五年,五年累计补助资金不超过2500万元。


6.智能装备制造项目建设支持

(1)固定资产投资1.5亿元及以上、设备投资8000万元及以上的智能装备生产项目及关键部件生产项目,按年度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企业补助。补助年限不超过三年,三年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1200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及以上、设备投资1.5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企业补助。补助年限不超过三年,三年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2)设备投资1.5亿元以上的智能装备生产项目及关键部件生产项目,租用工业标准厂房的,通过补助等方式,按照市场价格给予厂房租金前三年全免、后二年减半收取。

以上(1)、(2)项,原则上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扶持政策。补助年限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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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展大企业

1.对预计项目达产后形成年销售收入10亿元及以上的先进机械装备企业,给予销售收入补助,提升企业竞争力。

(1)预计项目达产后形成年度销售收入10亿元—30亿元(含30亿元)的企业,按企业年度销售收入的0.2%给予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三年,三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800万元。

对技术装备水平高、带动作用强或税收贡献大的企业,补助期限可延长至五年,五年补助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2)预计项目达产后形成年度销售收入30亿元—50亿元(含50亿元)的企业,按企业年度销售收入的0.4%给予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三年,三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6000万元。

对技术装备水平高、带动作用强或税收贡献大的企业,补助期限可延长至五年,五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亿元。

(3)预计项目达产后形成年度销售收入50亿元以上的企业,按企业年度销售收入的0.6%给予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三年,三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9000万元。

对技术装备水平高、带动作用强的企业,补助期限可延长至五年,五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5亿元。

以上(1)—(3)项的补助年限从项目投产第二年计算。


2.对智能装备生产项目及关键部件生产项目,实现年销售收入5—10亿元(含10亿元)的,按企业年度销售收入的0.6%给予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三年,三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800万元。实现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的,按企业年度销售收入的0.8%给予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三年,三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3.支持企业用电保障。对缴纳了高可靠供电费用的先进机械装备重点企业,按所缴交高可靠供电费用的10%给予最高150万元补助;对自建110千伏及以上专用变电站的企业,按建设投入的5%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

以上企业投资支持、发展大企业两类政策,原则上只适用于从市外引进的企业和项目。


(三)企业研发创新支持

1.研发创新投资补助

(1)企业建设技术中心、检测认证实验室等研发平台且仪器设备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给予仪器设备投资额15%的资金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三年,三年补助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在行业内有重大影响力的智能装备龙头骨干企业,在本市设立智能装备研发创新、软件设计、展示验证、检测鉴定等机构且机构设备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该机构年度设备投资总额的15%给予补助。补助年限不超过三年,三年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上述补助年限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计算。


2.加强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加大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力度。对开放式、专业化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给予专项资金最高200万元支持。

3.支持企业承接科研成果转化。对国家重点研发专项计划在我市企业首次实现产业化,且产品年度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成果产业化过程相关投入的15%给予承接成果转化的我市企业最高200万元补助。

4.支持企业申办行业资质认证。对企业取得有利于促进我市机械装备产品进入高端领域、专业行业或特殊领域的IRIS(轨道交通质量管理体系)、AS9100(航空航天质量管理体系)、DNV(挪威船级社)、ABS(美国船级社)、TS16949(汽车质量管理体系)、NADCAP(国家航空航天和国防合同方授信项目)等相关国内、国际专业性资质认证,单项认证奖励不超过50万元,单户企业年度内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5.研发支持。在本市建立的智能装备研发机构,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1000万元的资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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