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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13日点击次数:1997次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南府规〔2016〕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南宁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12月27日     

南宁市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1号)精神,为推动我市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不断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加快把生物医药产业培育成为我市战略性新兴重点产业,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紧紧抓住新一轮产业变革的重大机遇,以扩总量、优结构为主线,按照特色发展、创新发展、聚集发展的原则,通过机制创新、重点聚焦、政策引导和要素支撑,加强研发创新资源和产业发展资源集聚,进一步促进新药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着力培育具有较高品牌度和较强竞争力的优势产品。以招大引强为抓手,引进一批优势企业和项目,鼓励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做强做大,加快构建特色鲜明、结构优化、竞争力强的新医药产业体系,推进生物医药产业规模化、集聚化发展。 


  (二)发展目标 

  至2020年,生物医药产业力争生产总值达到300亿元,年均增速19%。生物医药企业竞争力明显提升,生物医药产业增长速度高于全市工业发展水平,建成一批对南宁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具有长远影响的重大项目;打造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企业、有明显特色优势的中药大品种、有较强影响力的大品牌。 


  二、主要任务 

  (一)做强做大优势领域 

  以现代中药、化学药品制剂、生物制药、高端医疗器械等重点领域为发展主导方向,推动医药产业规模和企业核心竞争力再上新台阶。现代中药领域,围绕全国独家、中药保护品种,实施大企业、大品种战略;化学药品制剂领域,大力推动首仿药研发及产业化;生物制药领域,加快推进在研新药研发及产业化;功能保健食品领域,重点发展以中药材为主药食两用功能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及设备领域,着力引进主流中高端医疗设备项目。

 

  (二)培育龙头骨干企业 

  重点支持引进国内外医药大企业和战略性大项目,引导国内外知名企业与本市医药企业合资合作。支持医药企业兼并重组,培育龙头企业,推进龙头企业开展技术引进,推动生物医药企业间、生物医药企业与科研机构间的合作与重组,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企业实力,形成一批竞争力强的行业支撑企业。 


  (三)培育大品种和大品牌 

  建立优势品种培育机制,培育优势品种。重点发展肿瘤、心脑血管等重大疾病药和大宗常用类药品。优先扶持具有较高品牌度和较强竞争力的全国独家品种和中药保护品种。 


  (四)支持创新研发 

  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企业成为研发创新的主体,加快新药开发、新产品研制、新剂型开发和产品质量提升。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合作,加强企业研发平台建设。支持医药项目引进和成果购买,加快推动科研成果在我市实现产业化。 


  (五)推动产业集聚发展 

  按照产业集聚、土地集约、厂房集中的原则,突出品种特色、整合创新资源、集聚产业增量,加快建设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西—东盟经济开发区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医药产业基地、隆安宝塔医药产业园等产业园区。支持中心城区医药制造企业将生产基地向开发区转移发展。 


  三、政策支持 

  重点通过大力实施企业投资支持、发展大企业支持、实施大品种支持、创新研发支持、产业集聚支持、加强人才支持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加快推动生物医药产业发展。 


  (一)企业投资支持 

  1.充分发挥南宁产业发展基金的引导带动作用,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相关基金扶持,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项目的建设发展。鼓励各相关县(城区)、开发区设立配套资金。 

  2.项目建设支持。业主投资且单个项目一次性设备投资2亿元—3亿元的,按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企业补助;单个项目一次性设备投资3亿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3.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国外知名制药企业或国内制药百强企业兼并重组我市生物医药企业并在我市生产经营,按新增注册资本金的10%给予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4.鼓励企业收购药品发明专利、独家品种或首仿药文号。对收购价格达到1000 万元及以上的药品发明专利、5000万元及以上的独家品种、5000万元及以上首仿药文号并进入产业化生产的企业,按收购价格的8—10%一次性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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