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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经开区企业租赁或购买开发区标准厂房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17年11月09日点击次数:268973次

关于鼓励企业租赁或购买开发区标准厂房(或闲置厂房)的若干措施

为充分利用开发区已建成的标准厂房和闲置厂房(以下统称“厂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6〕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千方百计做好稳增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5〕1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增长工作的意见》(南府发〔2015〕12号)有关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企业落户奖。凡是与厂房所有人签订租赁协议(租期不少于三年)或购买厂房协议,在开发区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和开设银行账户,从事生产经营、研发(或企业孵化)、建筑业的企业,或设立总部机构的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合法规范,且投资额(指租或购厂房费用、购买生产设备费用)不少于100万元的企业(以下统称“入驻企业”),给予企业落户奖2万元。


二、经济贡献奖。入驻企业依据在开发区实现产值、所作贡献情况,在统计周期内,给予相应奖励:产值(主营业收入)达到500万—2000万元(含),按照企业为开发区所作贡献的20%给予奖励;产值(主营业收入)达到2001万—2亿元(含),按照企业为开发区所作贡献的40%给予奖励;产值(主营业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含),按“一事一议”给予奖励。


三、新产品奖。入驻企业每推出一个新产品给予奖励0.3万元。一年内一个企业最多可以申请3个新产品奖励。新产品投放市场并有相应的经济效益的,可另给予奖励。

四、人才奖。入驻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指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专职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副总经理)和高层次人才(指企业的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博士、硕士)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为开发区作贡献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五、租金补助。入驻企业在租赁厂房并正常生产经营(对开发区作出贡献)期间,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每月给予每平方米1元的租金补助;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每月给予每平方米2元的租金补助。补助期最长不超过三年。特殊项目的,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补助年限。


六、装修补助。入驻企业购买厂房的(以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为准),根据购买厂房面积大小给予装修补助。面积在500平方米至1000平方米的,补助10万元;面积在1001平方米至2000平方米的,补助20万元;面积在2001平方米至3000平方米的,补助30万元;面积在3001平方米以上的,补助40万元。特殊项目的,按“一事一议”给予奖励。


七、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在确保建筑物安全、达到消防要求的前提下,经开发区批准,支持厂房所有人对现有厂房进行必要的配套改造。


八、已经享受开发区“三免一补两服务”的企业,可以申请本措施第二、三、四条的奖励。


九、入驻企业须与开发区签订相应的项目入区协议。未签订协议的,不得享受本措施的奖励政策。


十、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执行到2019年12月31日止。本措施由开发区招商促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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