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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南区富宁工业标准厂房租售价格优惠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年03月26日点击次数:966次

关于印发《江南区富宁工业标准厂房租售价格优惠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2017﹞101号

 

江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南区富宁工业标准厂房租售价格优惠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城区政府同意,现将《江南区富宁工业标准厂房租售价格优惠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江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日



江南区富宁工业标准厂房租售价格优惠方案

 

为加快推进由南宁市富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江南区工业标准厂房的招商运营和企业入驻工作,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推动产业集群,依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指导意见》(南府发〔2014〕3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标准厂房销售管理的若干意见》(南府办〔2015〕9号)等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优惠方案。

一、实施主体

南宁市富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宁公司”)负责组织实施江南区富宁工业标准厂房租售价格优惠的申请受理、兑现等工作。

二、优惠范围

凡符合《江南区标准厂房准入条件(试行)》(江府发〔2015〕7号),且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签约入驻江南区富宁工业标准厂房的企业,可以享受相应价格优惠。

三、优惠条件及标准

(一)租赁优惠

1.免租期:租赁标准厂房5年以下的,享受装修及设备安装期共2个月免缴租金的优惠;租赁标准厂房5年以上(含5年)的,享受装修及设备安装期共4个月免缴租金的优惠。

2.租金优惠: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合同3年以上(含3年)的,给予不超过3年的核减租金优惠。自租赁免租期届满之日起,第一年按8元/平方米·月标准申请核减租金,第二年按5元/平方米·月标准申请核减租金,第三年按2元/平方米·月标准申请核减租金;单个项目最高优惠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3. 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续签租赁合同的,不可重复享受租赁优惠。

(二)购买优惠

1.先租后买:进驻标准厂房的企业,自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五年内(含五年)与富宁公司达成所租厂房购买协议的,之前已享受租赁优惠核减后所缴纳的租金数额可抵扣购房款。

2.购价优惠:入驻企业购置标准厂房的,可按150元/平方米标准申请价格优惠;一次性付清购房款的,再按原房价总额的5%给予优惠;单个项目最高优惠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3. 已获得购价优惠的企业,5年内不得对所购的标准厂房进行转售,如提前转售,需按有关规定补缴优惠补助及相应的增值收益。增值收益应根据以下方式计算:

 

                    财政补贴总额

补缴的增值收益 =                  ×(房地产交易价格-买受价格)

                      买受价格

 

房地产交易价格根据契税征收部门认定的价格确定。

(三)一企一策

在不违反国家政策、市场经济原则,不违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优质企业可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租售价格优惠的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富宁公司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材料。

(二)企业申请租金价格优惠由富宁公司进行审核。申请租金价格优惠的企业应于租赁免租期届满前30日内向富宁公司申请第一年度的租金优惠;或于当前租赁年度届满前30日内向富宁公司申请下一年度的租金优惠。富宁公司审核通过后直接给予企业核减租金。

(二)购买标准厂房的企业,应于签订认购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富宁公司提出申请,富宁公司审核通过后给予企业购买价格优惠。

(三)申请价格优惠的企业应当向富宁公司提供以下材料:

    1.价格优惠申请报告   

    2.企业签约标准厂房合同(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由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年度上缴税款的缴款凭证(复印件,新设立企业无需提交)

    5.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新设立企业无需提交)

    6.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以上申请材料需提交书面材料,按序装订一式三份,各书面材料(含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富宁公司将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

五、附则

(一)本优惠方案由江南区招商促进局负责解释。

(二)本优惠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来源:江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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